本报记者吴敏
近日,四川省财政厅公布2019年和2020年“政采贷”贷款发放情况。2019年,该省通过“政采贷”发放贷款91291.24万元,贷款利率平均为5.47%。2020年一季度,发放“政采贷”贷款202笔,贷款额37493.87万元,极大地解决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金周转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四川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着力解决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四川省财政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政采贷”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推进“政采贷”工作有关事项。
2019年贷款额达91291.24万元
四川省财政厅公布了2019年和今年一季度四川省“政采贷”的贷款发放情况。2019年,参与该省“政采贷”工作的20家金融机构中,有16家金融机构共发放“政采贷”贷款592笔,贷款额91291.24万元,贷款利率平均为5.47%,低于一般中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5.81%。贷款对象为民营企业的有576笔、贷款额88450.98万元,占比96.89%;贷款对象为小微企业的有560笔、贷款额84089.42万元,占比92.11%;贷款对象为中型企业的有31笔,贷款额7001.82万元,占比7.67%。单笔贷款额度最大的为1394万元,贷款期限最长的为36个月,贷款利率最低的为4.35%。2019年四川省“政采贷”工作较好地发挥了支持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政策功能。
从各家“政采贷”金融机构贷款发放情况来看,发放笔数排名前三的是:成都农村商业银行,212笔,贷款额32664.53万元;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138笔,贷款额20833.9万元;乐山市商业银行,94笔,贷款额10899.9万元。
从各市(州)财政部门推进“政采贷”工作情况来看,发放笔数排名前三的是:成都市119笔,贷款发放20718.81万元;乐山市41笔,贷款发放4644.8万元;眉山市和宜宾市均是36笔,其中眉山市贷款发放8810.6万元、宜宾市贷款发放5966.67万元。
2020年一季度,四川省共发放“政采贷”贷款202笔,贷款额37493.87万元。其中,贷款对象为小微企业的198笔、贷款额37372.67万元,占比99.68 %;贷款对象为民营企业的191笔,贷款额31114.47万元,占比83%。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四川财政厅向“政采贷”金融机构发出倡议,鼓励金融机构将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实施的紧急采购项目纳入“政采贷”范畴,扩大“政采贷”政策功效,切实提升服务于疫情防控供应商的资金保障能力。截至3月底,共发放疫情防控紧急采购项目专项贷款13笔,贷款额6300万元。
政采贷还存在不足之处
《通知》指出,四川省“政采贷”工作开展至今,取得一定成效,也存在不足。
一是部分地方政策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市县财政部门还未开展这项工作,一些市县金融机构还存在不知道该项政策的情况。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尚未将“政采贷”政策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未开展“政采贷”政策业务培训,导致采购人对政策认识不够,执行政策缺乏自觉性和有效性,甚至存在不支持金融机构借用场所向供应商宣传“政采贷”产品情况。还有一些政府采购供应商不知道“政采贷”这项优惠政策。
二是部分金融机构重视程度不够。金融机构开展“政采贷”贷款业务不平衡,少数金融机构1年多来未发放1笔“政采贷”贷款,其“政采贷”产品贷款利率高、贷款额度低。一些金融机构存在“等客户上门”的思想,服务意识不够,缺乏主动。一些金融机构对政府采购缺乏基本认识,对政府采购信用认识不足,过高估计“政采贷”风险,放贷效率低。
三是部分采购人未依法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部分采购人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未及时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甚至不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给金融机构核实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带来困难和不便,影响“政采贷”业务开展,也缺乏监管。《通知》要求四川省政府采购的各级各方要高度重视这些不足之处,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未来将加大贷款发放力度
《通知》明确,四川省未来将通过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大贷款发放力度,加大协作配合力度,加大违规处理力度等四方面进一步促进“政采贷”的发放力度,为企业纾困解难。
一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政府采购当事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推进“政采贷”是落实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支持企业纾困解难、支持金融机构为受疫情影响的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帮助企业提速增效的一项重要政策举措。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培训宣讲、政策解读、媒体报道等多种方式深入宣传“政采贷”,确保“政采贷”工作持续有序开展。各市(州)财政部门要力争本地区都有金融机构开展“政采贷”业务,实现“政采贷”全省全覆盖。
二是加大贷款发放力度。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政采贷”工作,主动作为、积极行动、勇于担当,进一步优化产品服务、优惠贷款利率、简化审贷程序、提高审贷额度和缩短审贷周期,建立健全“政采贷”风险控制机制,做到“双提升”,既提升产品服务质量,又提升风险控制水平,真正体现“政采贷”产品的优质、高效、安全。
三是加大协作配合力度。采购人要积极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限和备案公告相关规定,进一步缩短供应商办理“政采贷”期限。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要将有关“政采贷”政策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为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供场所和区域,方便金融机构向供应商宣传“政采贷”产品。
四是加大违规处理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违法违规处理,作为控制“政采贷”风险的重要工作抓手,要加大督查力度,采购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对不依法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不按服务承诺办理贷款申请、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申请贷款、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政府采购合同、拖延或拒付采购资金、拒绝支持银行借用场所向供应商介绍其“政采贷”产品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切实保障“政采贷”业务顺利开展。